工程發包,最好有一個單一的對口單位。
有的社區會希望工程發包前,先找建築師。尋找建築師之後,可以排定各廠商議約的先後順序,由於費用龐大,管委會不可能授權小組去簽約,通常只是授權簽約小組去議約,不能越權私下簽約,也不要明示或暗示建築師自己可以簽約。如果無法談成滿意的合約,絕不要勉強接受,應另行設法解決,避免被廠商拖著走,上下不得。
有的社區簽約小組居然議完約後,在信件上表明不簽約有「誠信」問題,這些行為都已經超越授權,只會讓自己在議約的過程,處處受限。
有的社區以建築師為對口,授權建築師代尋可以接受的廠商施作,廠商自會依工程款的多寡,有私下的回饋,不必替建築師擔心費用和責任的分擔。
有的社區會找建商施作,由建商代尋社區可以接受的建築師做設計,這時設計與監工費用就統包在工程款內。
有單一對口權責合一,以後責任清楚,不然會造成兩造互相推託。
議約團隊人數越多越好,除了可以壯聲勢,還可以互相奧援、互相點疑支援,尤其議約團隊不是專家,和專家對談難免在專業能力不對等下,受對方有意無意的誤導而進退失據。如果只是為了效率而減少議約人數,忽視議約的複雜性,甚至想跳過管委會的監督,最後一定會得不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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